捐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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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