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