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为资助厦门华厦学院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学生培养、校园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与学校发展有关的事业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捐赠项目类型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职能部处。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和学校发展需要,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申请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在捐赠协议签订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后提交秘书处审核,符合基金会章程要求的予以立项。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基金会捐赠收入情况,确立捐赠使用方向并报理事长审定,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处也可根据自身各自事业发展需要,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由基金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设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受赠方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大型项目和可持续性项目可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受赠方主要负责人、捐赠方及基金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 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受赠方应及时公布项目执行情况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情况。
第九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项报告》、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音像资料。基金会秘书处向捐赠方提交项目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应立卷整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受赠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