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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鸣谢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08】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学校教育事业,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基金会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学校办学资金。

第三条  募集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基金会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及厦门华厦学院校友、师生员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庆典活动等捐款捐物。

(二)所有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捐赠活动须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捐赠者确定的捐赠用途和学校建设及发展需求进行捐赠。

(四)捐赠款物需履约使用,并全面及时地公示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根据不同划分标准,捐赠方式可分为:

(一)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

(三)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

具体捐赠方式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捐赠款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已建和在建的各类景观、楼宇、屋室、座椅等,各类书籍和实验仪器设备等。

(二)学生培养项目:包括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资助等。

(三)教师提升项目:包括各类教学科研奖励、学科建设基金、教师培训基金等。

(四)校庆活动项目:包括庆典演出、学术活动、校庆纪念品制作等。

(五)学校发展项目: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一切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会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厦门市知名媒体、基金会、学校官网和出版物上进行捐赠公示,广泛宣传;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写入校史并在校史馆永久展示;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筹资成功者,根据捐资的用途、金额,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表彰或奖励。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在人才代培、开展合作共建等方面的权利。

(三)对于校园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项目,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通过协商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冠名时限可分为1年、5年、10年、20年、永久等,具体视情况协商确定。捐赠人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四)基金会对所有捐赠人和捐赠单位均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赠款项较大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为学校名誉董事、名誉教授、荣誉校友,基金会名誉理事、顾问等。

(五)除以上致谢方式外,捐款达到一定数额,基金会还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文件精神,向相关部门申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捐赠人“厦门市捐资兴学”相关表彰。

(六)捐赠单位或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同基金会协商确定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二)本办法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