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有:
(一)理事会的换届、法人代表的变更、修改章程的会议等;
(二)决定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三)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五)重大捐款或资助项目(50万以上);
(六)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七)基金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后续需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备案报告资料,按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