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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的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身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校友(含在校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思想积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

(三)遵纪守法,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四)热爱志愿者工作,能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的流程

(一)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二)基金会校友部进行相关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培训;

(四)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并由基金会存档。

第五条  志愿者若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各种与志愿者服务相关的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基金会管理;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积极协助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基金会校友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条  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院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申请;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基金会各类宣传媒介上宣传其事迹。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

(三)做出损害基金会名誉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经费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组织各项志愿者活动的资金申请。凡组织活动,组织者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报备,并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按照《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