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捐赠资金更好地用于厦门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运作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基金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自主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五)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比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流动性金融产品(包括银行活/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短期流动性基金/资管/信托产品(R2及以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15%。
(二)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和委托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三)委托单个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四)同一时期投资于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五)投资保值类、增值类产品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超过上述比例进行保值类、增值类产品进行投资的,应当提前将投资情况报送投资咨询委员会及基金会理事会备案,投资咨询委员会或基金会理事会提出异议的,不得进行投资行为。
(六)除本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超过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比例的,需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50万元及以上);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以及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临时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基金会秘书处;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为降低基金会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基金会聘请法律事务人员,担任基金会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基金会重大投资决策提供法律论证;
(二)负责对基金会投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制定基金会投资相关的标准合同;
(三)审核基金会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四)审核基金会对外签署的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五)针对基金会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意见;
(六)代表基金会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基金会法律顾问的聘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聘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委会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各类投资支出必须经过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签字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