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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各项奖助项目的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华厦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坚持勤俭的方针、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基金会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基金会决算,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财务部协助理事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作为基金会的财务机构,在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基金会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和公益捐赠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  财务应当严格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再调整支出的金额、内容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工作,各预算项目不得突破定额,不得擅自改变支出内容,不得超范围开支经费,并严格按照基金会制定的财务审批办法审批使用各项经费。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需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十条  决算是指基金会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财务部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长)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财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基金会有除上述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存银行入账。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应严格按照本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每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费用总支出的10%;

(二)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设备购置、设备维修费、业务招待费等必须参照相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九条  筹资费用支出的管理:在筹资总额的1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不得超过总支出的30%。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的,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并确认收入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财务人员需将支票日期、用途、金额等填写好,由经手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二)领用支票人应严格按规定用途及限额使用支票并妥善保管,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使用人责任人;

(三)支票填错或过期必须及时交回财务部门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四)支票应由专人保管,支票和印鉴要分开保存。领用支票要逐笔登记,并及时催收发票,及时与银行对帐;

(五)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备查。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2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20万(不含)以下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基金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基金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基金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20%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和法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2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十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支票、财务印鉴要分开三人以上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不得管理现金;工资核算与工资发放应由不同的人员办理;费用的支付与结算应由不同的人员办理。

第四十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采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与验收等岗位要相互分离,物资采购要办理验收入库后,才能结算付款。

第四十二条  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建议、预算与决策、审批要岗位分离,项目完工后要经过验收合格才能结算付款,经办与验收不能由同一人完成。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