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专人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应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取得相关主管领导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带,用完后应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证书、印章的保管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证书和印章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凡因证书、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