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报理事长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员工培训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转正、续聘、晋升、提薪的重要依据。对学校委派至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仍由学校负责,基金会参考学校意见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不续聘。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厦门华厦学院或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